除斑雷射說明

臺灣皮膚科醫學會版權所有,由台北市衛生局公佈於網站提供民眾參考下載。

簡介:
除斑雷射包括:
Q-開關之紅寶石雷射(波長694nm)、
釹雅各雷射(波長532/1064nm)、
亞歷山大(紫翠玉)雷射(波長755nm)。

原理:
根據選擇性光熱療法selective photothermolysis)的原理,
利用不同波長的雷射光能作用在標的物之載色體(chromophore)上,在皮膚內即是黑色
素,達到除斑的效果。

由於每一種色素斑的程度及深度不同,因此治療效果也不同。一般而言,較淺的色素斑
(如雀斑),多可一次去除;較深層的色素斑(如顴骨母斑、太田母斑等),常不易一次
去除,需多次治療方可完全去除。除刺青的特性屬於後者。

適應症(僅列常用):
色素性病灶,包括雀斑、老人斑、黑痣、顴骨母斑、太田母斑、刺青、紋眉、紋眼線等。

注意事項:
1. 曾有局部麻醉藥劑或外用藥膏過敏的患者請於術前告知醫師。
2. 結痂的痂皮,臉部約1~2 週後會掉落,其他部位需較長時間,不可將它摳落,應讓
其自然掉落,避免留下疤痕或色素沈澱。治療後偶而會有水疱或輕度皮膚破皮現象,
依醫師指示照顧傷口。如有需要須回診作進一步處理。
3. 術後加強防曬,以防反黑(即雷射後色素沈澱)。
4. 避免可能造成感染或刺激皮膚之行為,例如:做臉、敷臉、去角質、塗抹刺激性保養
品、泡溫泉等。

副作用及相對不適應症:
1. 孕婦、光敏感皮膚及感染性傷口,治療前應由醫師評估。
2. 若有皮膚乾癢不適、曬傷、濕疹、毛囊炎或色素沉澱等的部位,不適做雷射治療。
3. 如有雷射後色素沈澱,臉部約3~6 個月,其他部位約6~12 個月可自然消褪。
4. 如有傷口感染或化膿,需接受抗生素治療。

臺灣皮膚科醫學會版權所有
請參考本會網站「皮膚雷射治療守則」

資料來源:
臺灣皮膚科醫學會 http://www.derma.org.tw/upload/combo/20100907145358748622399.pdf
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http://www.health.gov.tw/Portals/0/醫護管理處/除斑雷射說明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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