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毛雷射說明

臺灣皮膚科醫學會版權所有,由台北市衛生局公佈於網站提供民眾參考下載。

簡介:
除毛雷射包括:
長脈衝之釹雅各雷射(波長1064nm)、
亞歷山大雷射(波長755nm)、
紅寶石雷射(波長694nm)、
二極體雷射(波長800~810nm)、
光動力療法、
脈衝光等。

根據選擇性光熱療法selective photothermolysis)的原理,各種不同長脈衝
的光能作用在毛囊,以達到除毛效果。由於每一種毛髮粗細不同,生長週期及其
毛囊在皮膚中所處位置深度等特性不同,因此治療效果和所須治療的次數也不
同。不同部位所須治療的次數也不同。

適應症(僅列常用):
除毛。

注意事項:
1. 曾有局部麻醉藥劑或外用藥膏過敏的患者請於術前告知醫師。
2. 以拔除方式除毛者,在拔毛後須待毛髮長出或至少等待4 週之後方可進行雷射除毛。
3. 治療時會有微熱及疼痛感,治療後在雷射施打部位之毛孔周圍泛紅微腫,不會有傷口,可冰敷或冷吹。
4. 治療後三天內除毛部位毛孔可能會起搔癢的紅疹,應暫停使用刺激性產品及去角質動作,並避免洗過熱的水,以免加重症狀。
5. 偶有結痂的痂皮,約1~2 週後會掉落,不可將它摳落,應讓其自然掉落,避免留下疤痕或色素沈澱。
6. 治療後偶而會有水泡或輕度皮膚破皮現象,依醫師指示照顧傷口。如有需要須回診作進一步處理。
7. 術後加強防曬,以防反黑(即雷射後色素沈澱)。避免可能造成感染或刺激皮膚之行為,例如:做臉、敷臉、去角質、塗抹刺激性保養品、泡溫泉等。

副作用及相對不適應症:
1. 孕婦、光敏感皮膚及感染性傷口,治療前應由醫師評估。
2. 若有皮膚乾癢不適、曬傷、濕疹、毛囊炎或色素沉澱等的部位,不適做雷射治療。
3. 如有雷射後色素沈澱,臉部約3~6 個月,其他部位約6~12 個月可自然消褪。
4. 如有傷口感染或化膿,需接受抗生素治療。

臺灣皮膚科醫學會版權所有
請參考本會網站「皮膚雷射治療守則」

延伸閱讀:
毛髮的解剖構造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skindr-wang/article?mid=2723
毛髮的生長週期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skindr-wang/article?mid=2724
雷射除毛的原理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skindr-wang/article?mid=2731


資料來源:
臺灣皮膚科醫學會 http://www.derma.org.tw/upload/combo/20100907145330748622399.pdf
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http://www.health.gov.tw/Portals/0/醫護管理處/除毛雷射說明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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